上市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993-4-22颁布与实施,效力属性为有效)
股份转让 :
▲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993-4-22有效)
▲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2007年2月2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国办公厅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