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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作“许可集会”各项准备!
mnhg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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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楼  发表于: 2011-12-05   
没有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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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发表于: 2011-12-05   
同意游行了?!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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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发表于: 2011-12-05   
张工,辛苦了。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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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发表于: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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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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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发表于: 2011-12-05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办法
(1990年1月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9日公布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和水上举行集会、游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 本市的集会、游行、*****的主管机关是市和区、县公安机关。
     在区、县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由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主管;游行、*****路线和集会地点跨两个以上区、县的,由市公安局主管。
     第五条 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有关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寄住户口的公民。
     申请集会、游行、*****,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使用的车辆、船舶、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上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视为集会、游行、*****的负责人。
     第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送达,视为许可。由于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填写申请登记表;主管机关根据申请登记表应当立即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协商结果报告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起止时间、地点、行进路线举行集会、游行、*****,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起止时间、地点、行进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二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四条 非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寄住户口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参加本市公民的集会、游行、*****。
     第十五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的顺利进行。
     在集会、游行、*****过程中,人民警察有权制止无关人员加入。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集会地点、行进路线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应当保证集会、游行、*****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并应指定参加集会、游行、*****人数十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戴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举行集会、游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拦阻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四)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五)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六)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十九条 集会、游行、*****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沪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为有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带、警戒栏或者警戒标兵线。
     第二十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人民广场和外滩举行集会、游行、*****。
     前款所指的外滩是指南起金陵东路北至苏州河之间的中山东二路和中山东一路路段。
     第二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不得阻碍或者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非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寄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发动、组织集会、游行、*****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和本办法。
     外国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本市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公民游行*****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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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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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表于: 2011-12-05   
今接市公安局某警官来电简单沟通游行事宜,没有表态同意还是不同意,提醒我阅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实施条例》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办法》。 查前者是公安部令,后为上海市地方法规。 


过后检索以上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下,


另有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

还有中央政府部门即公安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实施条例》

和地方政府制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办法》。

由于个人时间关系,还未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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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实施条例》,已于1992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1992年6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维护社 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三条 《集会游行*****法》第二条所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 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 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 路。
  第四条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由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集会游行*****法》第五条所称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 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 *****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 品。前款所列武器、管制刀具、*****,在集会、游行、*****中不得携带,也不得运 往集会、游行、*****的举行地。
  第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不需要申请的活动 ,应当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七条 集会、游行、*****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 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 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 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 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第二章 集会游行*****的申请和许可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 、*****的负责人:(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被判处刑罚尚未 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 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第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 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 理。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 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 的理由。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 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 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 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 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 达的,视为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 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 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 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 《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 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主管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 《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 行、*****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协商解决具体问题的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的,《协商解决具体 问题通知书》、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或者未达成协议的通知,送交的开始日和在路 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间内。
  第十二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 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本条所称居住地,是指公民 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 方。
  第十三条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举行集会、游行、*****的申请书后,在决定许可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 通知其负责人:
  (一)举行时间在交通高峰期,可能造成交通较长时间严重堵塞的;
  (二)举行地或者行经路线正在施工,不能通行的;
  (三)举行地为渡口、铁路道口或者是毗邻国(边)境的;
  (四)所使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道路养护规定的;
  (五)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的同一时间、地点有重大国事活动的;
  (六)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的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经许可他人举行 集会、游行、*****的。主管公安机关在决定许可时,认为需要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 、路线的,应当在许可决定书中写明。在决定许可后,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的地点、经过的路段发生自然灾害事 故、治安灾害事故,尚在进行抢险救灾,举行日前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主管公安机 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但是应当将《集会游行***** 事项变更决定书》于申请举行之日前送达集会、游行、*****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 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并将《 集会游行*****复议决定书》送达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同时将副本送作出原决 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的 负责人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公安机关的通知前 ,撤回申请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办理撤回手续。集会、游行、*****的负责人接到主管公安机关许可的通知或者人民政府许可的复 议决定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的,应当在原定举行集会、游行、*****的时 间前到原受理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交回许可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 行、*****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集会游行*****的举行
  第十七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人民警察维持 秩序,保障集会的顺利举行。对依法举行的游行、*****,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主管公安机关许可举 行游行、*****的路线或者地点疏导交通,防止他人扰乱、破坏游行、*****秩序,必要 时还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保障游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人民警察,由主管公安机关指派的现 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应当同集会、游行、*****的负责人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 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 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 乱,以及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 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临时设置的警戒线,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必要时还可以 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 场所的周边距离,是指自上述场所的建筑物周边向外扩展的距离;有围墙或者栅栏的 ,从围墙或者栅栏的周边开始计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场所具体周边距离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场所具体周边距 离,应当有利于保护上述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便于合法的集会、游行、*****的举 行。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的秩序 ,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 即报告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集会、游行、*****的负责人指定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的人员所佩戴的标志,应 当在举行日前将式样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 行、*****或者在集会、游行、*****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 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 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 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 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需要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举行地主管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 《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 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 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本条例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由 行为地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上一级 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于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 者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 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行为地公安机 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赔偿数额或者负担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的,集会、游行、示 威的负责人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未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参加。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集会游行示 威法》制定的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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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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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表于: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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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表于: 2011-12-05   
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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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也许会派人来沟通

依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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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发表于: 2011-12-05   
新浪网友187066220  
每年三四百家公司挣着上市,每家圈钱几十上百亿,第二年毫发无损的退市了,损失全部由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承担。管理者们真是太聪明了。退市到时损失最大的还是小散 不经过认真考察就批准上市 现在又想用一种愚蠢的行为去掩盖自己的愚蠢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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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表于: 2011-12-05   
尚福林主席说:10多年来,资本市场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补充了资金,完善了治理结构。

尚福林主席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市场拯救了国有企业, (2008年11月25日证券日报报导:“尚福林:建设现代化中国离不开强大的资本市场”)

2002年12月5日尚福林主席强调说,流通股股东本来就应该是上市公司乃至市场的主人,本来就应该是与非流通股股东有公平权利的群体。但是他们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

尚福林主席说:现在市场经济时代则说买国债“功在国家、利在个人”;那么进入股市有什么目的不高尚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入市场的目的就是赚钱。搞工厂、办银行都要赚钱才行,不是不高尚。在股市投资,同样是“功在国家、利在个人”,没有什么不光彩,都是光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者。(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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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表于: 2011-12-0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每年级别最高经济工作会议。它的任务是:总结一年来的经济工作成绩;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情况的变化;制定宏观经济发展规划;部署明年的经济工作。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因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于明确2011年如何铺开“十二五”规划的主线也至关重要。

将于12月召开---------三天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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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表于: 2011-12-04   
2011年12月3日晚,央视在新闻联播中,报道了“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座谈会”消息   

*****同志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统筹规划设计。要统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针对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针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突出的问题,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行系统研究、整体规划,一年一年、一届一届地往前推进。”  


*****同志说:“要时时处处站在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社会管理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管理社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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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表于: 2011-12-04   
刘纪鹏:退市制度寻租空间大 解散发审委重组委是根本


http://jingji.cntv.cn/20111128/115728.shtml
刘纪鹏:退市制度寻租空间大 解散发审委重组委是根本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8日 22: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和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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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表于: 2011-12-04   
人民日报:证监会构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 掀开正本清源新篇章


证监会构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 掀开正本清源新篇章  
2011年12月04日 07:09:02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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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11-12-04   
卧虎 在线
想要说点啥? 
  

创业板为中国富人最后的“发家致富”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王敏超 执行加亮操作(2009-10-11)
  创业板即将鸣锣开张,想想中国那些所谓的民营企业家前科,再看看原科龙电器、达尔曼、百隆、长兴、蓝田等等股份公司,这些上市公司当初上市是多么风光,可后来终将受损失的是蒙在鼓里的广大普通投资人。那些诚信扫地民营资本家一旦压榨取普通投资人的目的达到,他们都会变换各种恶劣卑鄙手法魔术般的消失,普通投资人到时只有哑巴吃黄连告状无门,因为一切法律规章制度都是等同他们自己开设的,就是把普通投资人骗个精光,人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还美其名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看看当今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有几个是靠诚信致富发家?再看看今日的所谓老三板上市公司的惨状和普通投资人的命运?普通投资人不要因眼前的创业板一点苍头小利所迷惑,只怕后来连老三板的待遇都没有,到那时那些民营资本家都偷偷的笑偷偷的乐,普通投资人因为在入市创业板前都有白纸黑字的背书,只有任意由他们宰杀,已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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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11-12-04   
炒作创业板,替高管抬轿 [原创 2011-11-20 18: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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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面值,上市即变成50元,不减持才是傻子。

远离现在的创业板,才有可能活命,这是一个抢钱与圈钱的市场,并非一个创业的市场!

创业板并未看到一家象样的创业公司,大多已老化。机制的原因,让他们能成功上市并能借机勇退!

退市机制的开始,将是板块杀跌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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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11-12-04   
郭树清:低收入人群不适宜在中国炒股

把钱赔给我,老子就不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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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11-12-04   
保护投资者看上去很美 第三只眼看退市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3日 08:23  华夏时报微博
  金水



只退市不赔偿的制度缺陷将培养更多的诈骗犯

作者:张二寅    文章发于:草根网    点击数: 243    更新时间:2011-11-30  


上交所总经理张育军语出惊人:新股发行机制有问题

www.eastmoney.com2011年12月04日 08:13彭疆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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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mjjs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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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11-12-04   
回 50楼(0909) 的帖子
有道理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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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11-12-04   
贪腐买办掌控的资本市场明明白白压迫有理,剥削有理,*****无理。资本市场早已被资产阶级专政。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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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表于: 2011-12-03   
正义的事业,将得到正义的解决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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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11-12-03   
据其介绍,由前述专题小组研究制定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早在2011年5月13日,便正式发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终形成的名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文件,则在2011年8月1日对外公布,该文件已经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xiaocaobeihei
ljhua32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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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1-12-03   
我也支持,我的 环保 ,被 沈阳市政府掏空了,光做项目 不给钱。。。。 大股东逃了。。。。 就这样退市,怎么保护投资者呀?
ygayg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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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1-12-03   
记者发现,某些从主板退市并转到老三板交易的上市公司,目前的股价甚至高于主板市场的蓝筹股。

以2005年从上交所退市的*ST中川为例,这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目前在三板市场的股价为4.16元,而与其处于同一行业的中国建筑[3.13 0.64% 股吧 研报](601668.SH)目前的股价仅为3.13元。

支撑这些退市公司股价的正是投资者对其重返主板的预期,早在2003年就已退市的*ST生态(原名蓝田股份),就正在试图通过破产重整和引入重组方,重返主板市场,公司的股价也因此达到了1.85元。

“以前监管层一直讲创业要一退到底,没想到最后又搞出了一个‘退市整理板’”,该券商并购部高层感叹,“有时候就是一个简单的字眼就能让整个制度彻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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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1-12-03   
主板难退魔咒

和新生的创业板有所不同的是,已经运行二十余年的主板市场,尽管已经有完备的退市制度设计,但近四年来无一家上市公司退市的尴尬数据,早已让主板市场的退市机制饱受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在证监会重提退市问题的同时,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A股此前的退市制度成为摆设?

据本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一般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最迟只能拖到最近一年年报披露之后的第五个交易日,就必须向交易所提交恢复上市申请,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之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恢复上市。

上述规定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之后,如果解决不了问题,最迟只能“活”到次年年报披露之后的第四十个交易日。

然而,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却在前述规定后提出,“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一证券业人士分析,正是这一句话让前述规定化于无形,并直接导致了已暂停上市数年之久的上市公司仍然无法退市。

2004年4月28日,*ST中辽(000638.SZ)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8月24日公司披露中报并向深交所递交了恢复上市的申请,8月25日深交所受理申请,并于9月6日要求*ST中辽出具补充材料。

凭借补充材料没有时间限制的特点,*ST中辽“补充”了五年之久,一直到2009年6月5日,通过万方地产[7.51 -0.40% 股吧 研报]借壳成功复牌。

“监管层强调了这么多年的退市问题,就因为一句话而功亏一篑,可见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创业板如果现在不把退市这个漏洞堵上,以后的难度会更大。”尹中立表示。

前述券商投行高层则对创业板的退市新规不以为然,“如果证监会真的下决心执行退市机制,就要从主板开始,否则不如不说,到最后如果还是‘狼来了’,投资者因此而吃亏该找谁去?”

在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看来,不合理的发行制度才是退市问题久拖不决根本原因,作为业内专家,华生也曾参与创业板征求意见的专家座谈会。

“正因为生的机会不多,而想出生的企业又很多,以至于急于上市的企业无奈只好借尸还魂,这种情况下壳资源必然是稀缺和有价值的,最终就形成了该死的老也死不了的局面。”华生曾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其看来,一旦证监会放开发行管制,完成证券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度,使得壳资源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A股市场的退市难问题将不攻自破。

ygayg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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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1-12-03   
21年仅摘牌42家公司——A股退市机制反思

另外三家公司同样经历坎坷,但最终还是找到了相对靠谱的重组方。

PT双鹿陆续更换数任大股东,并更名为*ST白猫,但一直未能摆脱亏损,直到今年9月29日,*ST白猫最终由浙报传媒[16.55 2.48% 股吧 研报]集团借壳重组,变身浙报传媒成为热门的文化传媒板块的一员。

PT网点则早在2002年4月便通过重组,将主营业务从房地产开发业务转变为医药销售业务,并更名为第一医药[9.94 -3.78% 股吧 研报],一直延续至今。而PT农商社则在历经数次重组并更名为都市股份后,最终选择由海通证券[8.20 -0.24% 股吧 研报]借壳重组。

上海某券商并购部总经理告诉本报记者,尽管A股市场设立于1990年,但退市制度一直到2001年才引起监管层的重视。

据该专业人士介绍:“以前的《公司法》规定只要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造假,情形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也要终止其上市资格。”

然而,在2001年4月PT水仙退市之前,从未有一家上市公司因上述原因遭到摘牌处理。

前述券商并购部高层向记者透露,“2001年初全国人大在执法审查过程中,认为证监会在执行《公司法》的退市等相关规定时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于当年2月24日火速推出《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上市公司退市规则,并将PT水仙、PT中浩和PT粤金曼三家公司强制摘牌。

2002年包括ST鞍一工在内的7家A股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此后数年,均有上市公司被执行退市,市场上关于退市的话题也一度沉寂。

从2008年开始,随着借壳重组的重新盛行,ST类上市公司无一退市的神话再度上演,而且一些已经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也屡屡获救,重返A股市场。

垃圾股的爆炒之风则令退市问题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证监会及交易所高层人士也多次就退市问题表态。

实际上,早在2009年举行的“2009中国金融论坛”上,前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曾公开承诺,将“改善和完善主板、中小板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增强市场约束”。

到2010年两会期间,尚福林再次公开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理顺对上市公司实施ST措施及停牌的标准等问题。

2011年1月,尚福林进一步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将“积极推进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出机制”。

身处市场监管的第一线,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对长期困扰A股市场的退市问题同样是洞若观火。

2010年两会期间,陈东征坦言,其提交的议案,重点关注创业板市场各项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创业板市场的直接退市制度。

在今年的两会上,陈东征再度强调创业板的退市问题,在接受本报采访时,陈东征直陈“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核心,就是不允许重组,不允许借壳。”

创业板是块试验田

“如果说主板因为历史包袱原因,退市制度一时难以落实,新生的创业板应该是完善退市制度的一个非常好的试验田。”尹中立告诉本报记者。

据尹中立介绍,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出台之初,包括其在内的众多学者,即多方呼吁创业板应完善退市机制,“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主板的情况,让创业板最终沦为垃圾板。”

本报记者也曾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多方走访包括投行高层和相关学者在内的专业人士,发表名为《专家建议创业板应厉行退市 借壳重组须严格限制》的访谈文章。

实际上,证监会方面也并非没有意识到问题所在。

早在2008年3月26日召开的创业板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上,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天相投资董事长林义相、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就曾联手建议证监会,加强创业板的退市机制。

“明确禁止创业板公司借壳上市行为”几乎是上述专家的一致建议。

在此基础上,2009年11月6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我们不希望创业板的市场最后变成一个炒壳的市场,大家不把精力放在产业的创业上和企业的创业上,而把精力放在搞一个壳炒一把股票就走。”

姚刚指出:“所以在创业板市场设计的时候有一条很重要的,就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可以直接退市。”

然而,创业板开板两年之后,退市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至今,在长达近2年的“调研”之后,由深交所制定的创业板退市新规终于出炉。

在证监会方面18日发表关于退市问题的讲话后,深交所于11月28日公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项退市指标,分别为“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此外,征求意见稿指出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

与此同时,创业板退市新规将“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同时设立“退市整理板”。

“这里面真正能起到作用的只有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判断标准这一条。”前述券商并购部负责人坦言。

在该业内人士看来,36个月内三次谴责以及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面值,不仅在估值更高的创业板市场几乎不可能出现,即使在主板市场也几乎从未出现。

而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借壳重组的规定同样过于宽松,“从主板的经验来看,大部分ST公司的借壳重组都发生在暂停上市之前,创业板公司只要将重组稍微提前一点就能轻松规避退市”。

更令其担忧的是,“退市整理板”的设立,很可能使得创业板重蹈目前老三板市场的乱象。

“现在主板上市公司退市是强制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叫老三板。很多人为了赌这个公司还能回到主板上市就去买,造成了很多的问题。我们不希望创业板出现这样的问题。”姚刚在前述访谈中就曾公开表示。

然而记者发现,某些从主板退市并转到老三板交易的上市公司,目前的股价甚至高于主板市场的蓝筹股。

以2005年从上交所退市的*ST中川为例,这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目前在三板市场的股价为4.16元,而与其处于同一行业的中国建筑[3.13 0.64% 股吧 研报](601668.SH)目前的股价仅为3.13元。

支撑这些退市公司股价的正是投资者对其重返主板的预期,早在2003年就已退市的*ST生态(原名蓝田股份),就正在试图通过破产重整和引入重组方,重返主板市场,公司的股价也因此达到了1.85元。

“以前监管层一直讲创业要一退到底,没想到最后又搞出了一个‘退市整理板’”,该券商并购部高层感叹,“有时候就是一个简单的字眼就能让整个制度彻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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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1-12-03   
证监会三个月两提A股退市问题 21年仅摘牌42家公司2011年12月03日 05:3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郑世凤
字号:T|T117人参与2条评论打印转发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在手机巨头诺基亚向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退市的同时,中国证券市场上逾百家垃圾上市公司,却让监管者在退市问题上伤透了脑筋。

11月18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召开新闻通气会,再度就A股退市机制等热点问题,作出一一回应。

困扰资本市场长达21年的退市问题,也随之再度成为A股投资者关注的热点话题。

三个月两提退市

在18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方面坦言,健全退市机制一直是其监管中的重点工作,证监会曾于2010年4月专门成立专题小组,目前已初步形成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

出席此次新闻通气会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必须提高上市公司重组门槛和健全退市责任追究机制,形成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平稳退市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才能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而在此之前的11月9日,证监会刚刚表示,将进一步督促上市公司提升对股东的回报,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

证监会方面做出前述表态的一个共同的背景是,郭树清于10月31日正式赴任证监会主席职位。

投资者也由此形象的将前述表态形容为郭树清上任后烧的“两把火”,“这样的比喻有一定的道理”。上海某知名券商投行部的一位高层人士对此表示。

“会里的确成立过一个研究退市问题的专题小组,但听说之前已经解散了。”上述券商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据其介绍,由前述专题小组研究制定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早在2011年5月13日,便正式发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终形成的名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文件,则在2011年8月1日对外公布,该文件已经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证监会相关高层多次回应A股退市问题之后,上述文件也被投资者视作监管层为解决退市问题而推出的最新举措。

上述文件被投资者简称为“借壳新规”,并认为“新规将终止重组游戏”,促进垃圾股退市,证监会方面则认为上述文件“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但是 “借壳新规”施行还不到三个月,证监会又重提提高重组门槛和退市问题。

记者从另一名券商并购人士处了解到,前述“决定”中最有约束力的规定有两条,分别为“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以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然而,根据WIND数据显示,2009年通过借壳重组上市的企业共有19家,其中不能满足上述监管条件的企业只有3家,占总数不足16%。

在借壳新规施行之后公布重组方案的高新发展[0.00 0.00% 股吧 研报](000528.SZ)同样遭遇了类似问题。

高新发展于9月16日发布的重组公告显示,公司将由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丰钾肥)借壳上市。

公告显示,鸿丰钾肥虽然成立于2007年9月21日,但真正投入生产却是在2011年3月份,至今不满一年。

此外,尽管鸿丰钾肥2009、2010年两年的净利润达到377.44万元和1770.96万元,但其利润均来自于供货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提供的赔偿款,并非来自实业经营。

“好不容易搞出来一个借壳新规,约束力本来就非常有限,没想到刚开始施行就遭到这样的挑战,还谈什么与IPO趋同呢。”上述专业并购人士坦言。

实际上,市场对9月1日施行的“借壳新规”也并不感冒。

9月1日当天上证指数[2360.66 -1.10%]下跌0.44%,但ST板块指数却逆市上扬0.52%。不仅如此,当日ST板块还出现了多达14只涨停个股。

21年仅摘牌42家公司

来自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统计数据显示,自A股设立至今的21年间,除了因吸收合并以及分立等特殊原因而退市的上市公司外,真正意义上因监管规则而退市公司只有42家。

这一数据仅占目前上市公司总数的1.82%,设立至今已有21年的A股市场,年均退市公司只有2家。

统计数据还显示,退市公司呈现出明显的时间分布特征,退市公司集中出现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达到8家和11家,仅这两年的退市企业家数就占到总数的近一半。

另一个突出的现象则是,2008年至今的四年间,A股还没有出现一家因监管规则而退市的上市公司,迄今为止最近的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还是2007年12月退市的*ST联谊。

“这样的现象说明关于退市的监管规则几乎已经是形同虚设。”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表示。

据其分析,退市公司之所以集中在2004年前后,“一方面因为那时候还没有进行股改,借壳难以套现,最主要还是因为熊市导致市场丧失了融资功能和财富放大效应,没有人愿意借壳上市,垃圾股自然只能退市。”

与前述已经退市的上市公司相比,在形同虚设的退市机制的庇护下,有些垃圾股却凭借着“高超”的财务技巧,挺过数年熊市,至今还一直占据着宝贵的上市资源。

有A股最长寿ST公司之称的ST东海A[4.85 3.63% 股吧 研报](000613.SZ),无疑是其中的“佼佼者”。

这家1997年上市的公司,从1999年5月便开始戴上ST帽子,一直延续至今,已经长达12年之久,但凭借着“亏两年赚一年”式的财务游戏,ST东海A至今仍未退市。

相关信息显示,证监会关于退市的制度设计最早是在2001年初,当年2月22日证监会出台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正式推出退市制度。

上述文件实施后,PT红光、PT水仙、PT双鹿、PT网点、PT农商社、PT中浩等6家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被执行暂停上市。

在6家首批暂停上市公司浮出水面之后,上交所和深交所曾对其发出通知,要求各公司“做好被终止上市的准备工作”,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有意思的是,最终被真正执行退市的只有PT水仙和PT中浩两家上市公司。其中PT水仙自2001年4月23日起终止上市,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被摘牌的股票。

不仅如此,另外四家首批暂停上市公司至今仍活跃在A股市场。

令人不解的是,尽管借壳重组让这些曾经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免遭摘牌,但是却无法改变其亏损的宿命。

其中,曾因欺诈发行上市的PT红光,尽管历经数次重组,并依次改名ST博讯、ST博信,却从2001年起始终未能摆脱象征垃圾股的ST帽子,至今公司的主营业务仍为亏损状态。

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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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1-12-03   
这是176万老三板退市苦民人的心声,是176万老三板退市苦民人的自觉自救行动
我们也要到上海参加老三板人的由行  把我们正义的呼声传给毛 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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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1-12-03   
路过上海  一定参与
三板冤案  神人共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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